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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365体育app安装_365服务热线_365bet网站地址人民检察院调研文章之浅谈检察机关精准“保障+服务”东北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时间:2021-04-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推动东北经济发展上,还未能适应自己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新角色。在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上要有新担当、新使命。

        一、东北企业发展现状及落后原因

        与沿海地区相比,东北经济总体的发展水平与其它地区相比还相距较大。以2019年为例,中国民营经济500强榜单,东北地区只有15家民营企业入围。其中辽宁省上榜12个,吉林省上榜2个,黑龙江省上榜1个。2019年,中国企业500强东北地区上榜14个。从资产总额占比来看,东北地区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为6.25%,远低于东部地区的9.92%、中部地区的7.46%、西部地区的7.05%。从净利润同比增速来看,东北地区企业净利润增速仅有5.43%,远低于东部地区的10.96%、中部地区的20.19%、西部地区的25.26%。这表明,东北地区企业的盈利状况不容客观,与其它地区企业盈利能力差距逐渐扩大。从目前企业发展状况来看,东北地区缺乏创新力强、品牌影响力大的民营企业,也相对缺少有号召力的一流企业家,这也成为制约东北振兴的深层次原因。当下,东北民营经济的短板,有其历史原因,但现实问题也不少:既有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也有营商环境有待提升的问题;既有过度依靠政府配套资源的习惯,也有民间闯创劲头不足、创业意识欠缺的影响。更有长期受计划经济藩篱束缚,一些领导干部思想观念相对滞后。在制度层面:第一,法治化进程落后,法治不足是东北地区民营企业发展落后的实质原因。东北地区机制体制、法制化和市场化程度落后,与建立创新型、服务型政府的差距较大,软环境欠佳。而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不健全,必然导致资源部门权利寻租和贪污腐败发生,各级政府部门行政人员服务意识缺乏,对外来企业家“吃、拿、卡、要”现象时有发生;第二“官本位”思想突出。同样的新企业注册与商业纠纷案件办理,东北地区与沿海地区相比都差距较大。这样的情况表明出行政机关管理意识不到位,“官本位”思想严重。政府与企业常常存在深层次矛盾,而非互利共赢。第三,行政部门执法心态不正确。很多行政执法部门存“唯利益方执法”的心态,常常存在过度执法、胡乱执法情形,以执法促效益。这些落后因素就形成了很多优秀企业和企业家的对东北的固有印象“投资不过山海关”。

        二、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发展存在问题之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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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使命。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其形成和维系,离不开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好的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成为当前时期的重中之重。在对民营企业“平等、优质、高效”的法律保护方面,检察机关任务艰巨、使命重大,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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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察机关能力与民营企业发展要求脱节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以“惩治犯罪”为主的思想和角色定位都占据主导地位。未能及时适应自身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新角色,故而出现了能力脱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保障+服务”民营企业思想认识不足。没有正确处理好惩治和保护的关系,工作理念陈旧,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力不足,缺乏服务经济发展经验。对服务经济发展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检察机关履职尽责的重要抓手上认识不够,检察机关对服务经济上存在传统思维定式,片面认为检察机关只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民营企业社会地位不高,且简单认为检察机关和服务经济方面联系不大,和自身考评不挂钩,这都是思想上认识不清、认识不深的重要原因。

        2.对服务企业职能的宣传力度不够。在实际办案中适应新形势短板突出,民营企业对于检察机关服务职能不了解,不能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知所措”、“无计可施”的现象时有发生。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是全党抓好国内经济、盘活经济的重要抓手,检察机关在新时代承担着更高的使命。坚决杜绝“等”、“靠”思想,顺势而动,亮好“检察嗓”。

        3.缺乏与社会各界交流。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流不够,没能很好地运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优势做好合理发展地区经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这项工作,由于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独特性,在联系行政部门上存在天然屏障,不能很好地与服务地方经济的行政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民营企业服务。同时,检察机关同工商联、企业家协会、企业家联系较少,对于企业实际需要知之甚少,对于企业提供帮助无从下手,这都是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缺乏制度完善及高效落实

        1.服务企业制度不健全。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相关制度不健全,在制度上难以为当地民营企业带来政策性红利,一些检察机关要么没有服务企业的相关制度,存在“推着走、随大流”的思想,要么服务企业的制度漏洞百出,难以达到实际效果。

        2.在服务企业上重形式、轻实效。检察机关在服务经济、服务民营企业上重形数据、轻实绩,缺乏实际检察工作新作为,难以解决民营企业实际问题,对民营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不精通,在贴合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相关法律法规运用上短板突出。

        3.依法办案与保障企业发展结合不足。降低涉民营企业审前羁押、批捕率工作上成绩平平,不能很好地在实际办案中要切实做到“除草”又“护苗”,往往有些涉企案件最终变成“案子办了、企业垮了”,这与检察机关的职能使命相违背,刚性多、理性少问题时有发生。在把握法律政策上,没有很好地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违法犯罪与企业自身改革失误之间的界限。

        三、检察机关“保障+服务”民营企业之对策

        “保障”指的是检察机关切实保护好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这是底线,更是“最低标准”;“服务”指的是从各种创新、制度、落实上用检察温度助推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针对所分析的原因,笔者拟分三个层面提出应对之策。

        (一)更新法治理念,完善制度落实

        1.转变司法理念,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从被动接受问询,到主动服务民企走访,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加强对各类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强化研究民营企业案件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的法律界限,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严厉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又要保持刑法的谦抑性,防止“抓一个人、搞垮一个企业”。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进一步“扩容”,建立12309企业服务专线,为民营企业搭建法律咨询平台,为企业解答复工复产、企业经营中遇到法律方面的诉求和问题,检察机关接听热线工作人员应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对检察业务范围内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理,全力解决企业困难;对于企业遇到的不属于检察机关权责范围的其它事项,也应竭诚努力、尽其所能为企业提供帮助指导,安抚企业方情绪、耐心释法说理、解答企业疑问。将“检察护航民营企业发展”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常态化,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了解检察机关内部运行,实地走访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倾听民营企业家期盼的心声与实际需求,做好企业家咨询登记制度,能够马上办理的现场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不属于检察机关业务范围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抓紧办理。

        2.切实落实《清单》要求。吉林省委政法委制定的《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以下说《清单》),进一步解放了民营企业思想,同时也为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指明了方向。在持续释放政策红利的基础上,即表明吉林省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的决心,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切实落实《清单》要求,检察机关要全面排査已有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建立、健全相关办案流程,推动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依法从快办理。同时,探索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请示报告制度。普通涉企刑事案件,经本单位主管检察长批准同意;重大、复杂案件,需经受理单位检察长批准;对于办理的涉企疑难案件,应经本单位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办案单位主管部门要对案件的各环节、全过程进行整体监管、把关。检察机关应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寻求跨部门、跨行业的深度合作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政法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衔接配合,切实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鼓励民营企业经营创新。同时,协调政法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强行承揽工程、恶意参与竞标、欺行霸市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特别要有针对性惩处黑恶势力煽动犯罪、聚众扰乱生产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从严打击,积极有效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

        (二)从组织架构、能力培养等方面提升服务能力

            1.建立涉企案件“快速、专门、优先”机制,全力支持民企发展。如河北大名县检察院坚持“三个优先”原则,营造有利于民企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对于民企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优先受理;对侵犯民企经营权的各类案件,尤其是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案件,优先查处;对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民企的商业贿赂等案件,优先监督。“三个优先”原则受到了民企的广泛好评。

            2.细化服务制度性文件,加大服务民企精准度。检察机关从制度层面保障与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制定相应的服务民营企业刚性的制度。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侵犯经营管理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企业财产的犯罪,如对民企负责人敲诈勒索、绑架、故意伤害、黑恶势力恐吓等,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办。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作配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办企业经济往来中的合同诈骗、强迫交易、欺行霸市及侵犯知识产权等与民营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有效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民营企业经营者的自身利益。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民营企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组建专业化“服务+保障”团队。创新服务工作方式,努力提升检察业务水平。各级检察机关都应成立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服务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吸取一线办案检察官,做到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控告与申诉检察人员全覆盖。检察机关要不断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重在主动作为。主动把握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大局这个先机,才能更加丰富检察职能,为东北区域发展增添新元素,更好谱写东北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新篇章。如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创新工作思维,自2018年11月以来,该院先后办理了7件犯罪嫌疑人利用电商网上购物平台在退换货程序管理上的漏洞,以假货或旧货替换平台原商品的刑事案件。受理案件后,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从规范商品退换流程管理、加强商品运输流程管理、强化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三条具体的检察建议。这是基层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方式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值得其他检察机关学习与借鉴。

        (三)汇集多方合力,不断深化检企合作

        1.聘请民营企业家担任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员。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与民营企业家共同参与,能够弥补检察官在纵深层面了解的不足,帮助检察官补齐办案短板,延伸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能力。同时,也可对一些民营企业家涉企公益诉讼问题,广泛听取意见,了解企业的实际困难。应时、顺时、及时做好涉企公益诉讼工作,拒绝刚性、充满理性、具有温性。能够通过发函、检察建议协商解决的,尽量从简从快解决。积极稳妥探索拓展公益诉讼监督领域,注重办案时机、方法和必要性,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在提起民事涉企公益诉讼时,企业能够主动提出和解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可以协助企业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诉前和解。

        2.深化与同级工商联合作,织就为企护航保护网。加强与企业、行业协会、工商联深化合作,为民营企业服务合力“找良方、配好药”。2019年11月11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工商联召开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会商会,认真学习领会此次会商会上关于细化完善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司法执法标准、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涉民营企业“挂案”及积案专项清理、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挂牌督办一批涉民营企业案件、联合编写《民营经济法律风险与刑事合规》等民营企业反映最强烈的工作需要最迫切的六方面问题,公检法统一涉企案件证据标准,刑事政策把握落实、适用上步调一致。定期与同级工商联、相关行政部门召开座谈会,通过与企业、行业协会、工商联等层面对接,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涉企最新政策以及企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适宜的保障与服务民营企业的相关细则。

        3.加大涉企法律业务培训,建立流动法律咨询站。当前新时期,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检察机关在法律政策上不断扶持、不断深化合作,引导经营,规避法律风险,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法律宣讲团制度,对于企业关心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检察机关要补齐自身短板,做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培训工作。与当地民营企业建立流动法律咨询工作站,采取自愿、平等的原则,坚决不搞形式主义,本着为民营企业谋发展、避风险的思路,按照企业需要适时开展法律培训,工作站的设立由企业自愿申请,不搞形式设立工作站办公室,为企业提供专门的检察咨询员,实时对接企业问题、困难,重实效、看结果,更能收获民营企业的好感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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