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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起“迷奸”案说开去
        时间:2020-12-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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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吉林市365体育app安装_365服务热线_365bet网站地址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起强奸案与以往案件不同,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于20208月初通过手机短信联系等方式购买所谓能让女人发情的“性药”。后被告人谭某某于 2020812日晚20时许,通过用手扣开房门的方式非法侵入被害人信某某租住的房屋内,确认是被害人信某某在此居住后离开。2020 814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为偷窥被害人信某某隐私,再次非法侵入被害人信某某家中,在照明灯上安装摄像头离开。2020 814 日晚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携带“性药”第三次非法侵入被害人信某某家中,将“性药”投放在半瓶“大连汽水中,之后躲在屋内,等待被害人信某某回家误喝“大连”汽水后,欲与被害人信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信某某当晚22 时回家发现被告人谭某某后大声呼喊并抓住被告人谭某某衣服,被告人谭某某挣脱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从送检的谭某某投放于信某某饮用大连汽水中检出氯氮平成分。

        本案涉及两个主要问题,一个是罪名问题,一个是犯罪形态问题。罪名问题,本案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罪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住宅只有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同时,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入室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等。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本案谭某某进入信某某家中目的是为了通过下药手段达到与被害人信某某发生性关系,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牵连犯、吸收犯、想象竞合犯的相关理论,结合司法实践,非法侵入住宅是谭某某强奸犯罪的手段,手段行为应被目的行为吸收,同时,强奸罪属重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属轻罪,从罪、责、刑相适应角度也应该以强奸罪对谭某某定罪处罚。

        犯罪形态问题,本案因被害人及时发现没有喝下犯罪嫌疑人事先倒入汽水中的“性药”所以没有让犯罪嫌疑人得逞,那么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呢?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同属犯罪未完成形态,二者的相同点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均没有达到犯罪既遂状态,且没有既遂的原因均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造成。二者的不同点就在于犯罪未遂是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犯罪预备是犯罪分子有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但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时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想必大家已经可以看出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就是犯罪分子有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那么什么是犯罪行为的着手呢,从法学理论上说就是犯罪行为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该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着手了。

        结合本案,本案属典型的利用其他手段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者无法抗拒从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迷奸”型犯罪。因该犯罪本质上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故本质上仍侵害了妇女性方面的权利,所以应加以严惩。

        但这种“迷奸”型犯罪因为没有肢体或言语暴力,或暴力手段不明显而不同于典型的暴力、胁迫型强奸行为,故在实践中对该“迷奸”型犯罪的犯罪着手的认定就具有争议。有观点认为,该种犯罪的着手应为被害人喝下犯罪分子预先准备好的下有所谓性药或具有昏醉、麻醉作用的水、饮料时才是犯罪行为的着手。还有的观点认为是被害人喝下犯罪分子预先准备好的下有所谓性药或具有昏醉、麻醉作用的水、饮料昏迷后,犯罪分子脱掉被害人衣物,意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才是犯罪行为的着手。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柏浪涛关于强奸罪的论述,强奸罪的实行行为为强制手段(侵犯妇女意志自由、压制其反抗)加奸淫行为(侵害妇女的性权利)。而在“迷奸”型犯罪中,柏浪涛教授认为如果妇女准备喝或随时会喝时,便会产生这种紧迫危险状态,此时下迷药的行为便构成强奸罪的强制手段的着手,也即强奸罪的着手。

        笔者同意柏浪涛教授的观点,笔者认为在“迷奸”型犯罪中,下药并使被害妇女准备喝或随时可能喝到的行为应相当于暴力型强奸中的强制手段,二者的本质都是侵犯妇女的意志自由,压制其反抗,二者都使被害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故应认定为强奸犯罪行为的着手。

        至于在实践中如何判定被害妇女准备喝或随时可能喝到应结合具体时空要素具体判断,本案中,被害妇女在自己家中被人在饮用的汽水中下药,其处于孤立无援的处境,获救可能性小,犯罪分子在汽水中下药后并躲藏在被害人家中的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性权利等法益已经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但犯罪行为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应属犯罪未遂。

        本案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已以强奸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并当庭表示不上诉。

        最后提醒大家“迷奸”型犯罪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就是迷药,所以被害人如果发现自己被侵害或是可能被侵害要学会及时保存迷药固定证据,并将证据及时交给警方。同时提醒大家尤其是女性,要留心别人递给自己的食品或饮品,以防被某些犯罪分子侵害。

         

        参考文献:

        柏浪涛《关于强奸罪的着手问题的教义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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