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部门(公诉)受理辖区内侦查机关(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和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办理程序如下:
1、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案管系统自动分案后,由内勤收案并将案件移送承办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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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案件后,遇特殊情况由检察长指定案件承办人。职务犯罪案件一律由员额内检察官承办,不得交检察辅助人员办理。案件承办人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案件承办人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案件承办人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应当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摘录。
5、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6、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或主任检察官审批,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监督业务的承办人审查。
7、承办人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机关(监察委)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监察委)予以协助。
8、 案件审查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意见。主任检察官和独任检察官可以对所办理的案件直接做出起诉决定。
9、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起诉书》、全案卷宗、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