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须知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一)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受理申诉的部门
申诉案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四、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原案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已诉讼终结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3、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4、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五、向检察机关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诉人签字或盖章的申诉材料。
2、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复查案件的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
六、不予受理的范围
1、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尚未诉讼终结的;
2、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3、同一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审理终结的。
4、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