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共产党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违纪问题,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违纪行为,由行政监察机关或监察部门处理;对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控告、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党的监察委员会处理。
四、因离婚、收养、继承、房屋、债务、宅基地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等引起的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五、因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供款等引起的经济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六、对刑法和刑诉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杀人、盗窃、诈骗、强奸、绑架、敲诈勒索、赌博、走私、贩毒、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及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假冒商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九、偷税、漏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违反税收法规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由税务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十、因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劳保福利、劳动就业等引起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人事部门处理。
十一、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等问题,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